城市道路标配的盲道,公共场所出入口改建的坡道,为行动不便者专设的卫生间,老旧小区加装的低位扶手,影剧院里添置的实时聋听交流设备……这些充满温情的变迁,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生存境遇,体现着国家的道义、社会的文明、城市的温度。2022年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更是预示着这项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工程即将获得更强劲的法制推动力。
我国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无障碍建设始终与制度建设同步前行。然而,无障碍建设普遍存在覆盖不全面、布局不平衡、服务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功能不好用等问题,也折射出相关法律条款过于碎片化、行政法规位级较低、重要制度存在缺项等法制供应不足的问题。这样的现实,既是为无障碍建设打造一部专门法律的基本动因,也决定了立法必须突破固有思维、注入崭新理念。综观草案的具体架构,最有意义的当数三个维度的重大变革。
首先,从特需特惠转向全民普惠。以往的无障碍建设制度规范,主要关注的是残疾人、老年人两大刚需群体。但在现实中,孕妇、病患、意外受伤者、提重物者、推婴儿车的成年人等都可能存在暂时性或情境性无障碍需求,每个人都是无障碍环境潜在的需求者和受益者。因而,草案将受益人群扩展至全体社会成员,提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无疑是回应现实需求的根本性突破,确立了为社会共同需求、共同利益立法的价值定位。无障碍建设将由特需特惠的传统模式,全面提升为普惠众生的公共服务。对于构建全龄友好型社会而言,可谓迈出了法律设计的关键一步。
其次,从设施建设转向环境建设。一个理想的无障碍环境,不仅需要支持自主生活的“硬设施”,还应当包括满足信息交流、融入社会等多维需求的“软环境”。一个典型的困境是,身处信息社会、智能时代的残疾人、老年人因生理条件所限,在网络消费、公共服务等方面普遍面临“数字鸿沟”所导致的障碍,如何实现“科技平权”显得极为迫切。因此,从重视单向度的设施到关注整体性的环境,成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转型方向,也奠定了此次立法的变革基调。比如,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大到政府部门发布公共信息,小到食品药品说明书,草案均设置了明确要求。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从公权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选举、诉讼、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等场景,均纳入了草案的规范之列。如此浓墨重彩的制度设计和细节关怀,正是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产物。无障碍建设在经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后,将全面步入“从有到优”的升级新途。
最后,从倡导机制转向刚性法制。现实生活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往往“重建设、轻管理”,尤其是以往的立规建制具有浓厚的倡导色彩,存在不少鼓励性、原则性条款,强制性、惩罚性机制却颇多短板。而弥补这些制度缺失,正是此次立法的使命所在。草案明确将强制性标准列为无障碍建设要求,设立了相应的认证、评测及全流程监管等机制。草案构建的多维度监督机制,除了涉及考核评价、投诉处理等政府监督,还引入了体验试用、第三方评估等社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司法监督。另外,草案设计的法律责任制度精准对标各类违法行为,大大抬高了侵权成本。凡此种种,都意味着立法并非对既有制度的简单整合,而是法制刚性的全面崛起,这对破解无障碍建设的现实困境意义深远。
立法理念的变革不仅将助力法制的进步、守住权利的底线,也将催动与社会观念的良性互动。无障碍建设并非道德性的慈善,而是法定性的责任;并非资源的浪费,而是平等的必需;并非对弱者的怜悯,而是对人权的保障。只有消除种种社会偏见和观念误区,才能孕育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人文环境,开创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建设新格局,最终实现美好的社会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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