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截至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首次突破3亿人,占总人口的22.0%,标志着老龄化进程进入加速阶段。在此背景下,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成为践行积极老龄观和健康老龄化理念的关键举措,也是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不仅关乎国家发展全局,更与亿万百姓的福祉息息相关。为此,我刊特邀专家学者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现将来稿刊载如下。

多措并举确保延迟退休政策顺利实施

胡澎(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的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表现在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新生儿人数持续减少、老年人口比例显著增加、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下降等方面。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12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迎来巨大变革。为确保我国延迟退休政策平稳有效执行,关键要立足国情,同时汲取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措施。

广泛宣传和解读延迟退休政策

各级政府需广泛宣传延迟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目的和意义。可邀请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参与政策的深度剖析与解读工作,针对用人单位的中层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组织专项培训,确保其全面理解政策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步骤,帮助公众消除疑虑,澄清可能存在的误解。在推广延迟退休政策的过程中,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宣传“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引导民众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老龄化和衰老现象,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公益活动以及职业培训,让他们继续为社会发挥余热,贡献智慧与力量。此外,社会各界也要给予老年群体充分的关注与支持,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通过实际行动为老年人营造更加温馨、友好的生活环境。

设计灵活的就业选项和退休金领取方案

在实施延迟退休政策的过程中,日本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先是通过激励与引导措施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响应,随后逐步在法律框架内巩固这一政策,确保其实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针对延迟退休后的雇佣模式,日本也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与创新,部分用人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有工作意愿的员工,采取先办理退休手续再重新雇佣的方式,另一些用人单位直接延续雇佣合同,还有用人单位选择让即将退休的员工从管理岗转至其他岗位继续工作。为了激励民众延迟领取养老金,日本还推行弹性养老金领取制度。2020年,日本改革公共养老金制度,将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从70岁延长至75岁。民众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在法定范围内可灵活选择领取时间,早一个月与晚一个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不同,越晚退休,领取的金额越多。这种养老金与退休时间紧密挂钩的制度设计,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了“提高退休年龄奖励金”,对积极雇佣65岁及以上员工的企业给予奖励。

我国推进延迟退休政策的过程,关键在于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灵活性,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做法。为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延迟退休申请与审批流程,确保整个流程既规范又透明,能够充分反映申请者的真实意愿与实际情况。同时,还需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正、公平。要严防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在落实延迟退休政策时,应当全面而细致地考量延迟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个人就业需求,对现有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重新审视与调整。为促进延迟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应提供多样化的工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岗位、兼职岗位以及短时工作制等,旨在满足不同身体状况与就业偏好的延迟退休人员的需求。

退休金的计发标准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鼓励多劳多得,确保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养老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支持和保障大龄劳动者就业

促进大龄劳动者就业是日本实施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2021年,日本经过修订的《高龄者雇佣安定法》正式生效,极大地促进了老年人力资源的二次开发,显著提升了老年人的就业率。日本政府支持各地方政府设立银发人力资源中心等专业机构,为大龄劳动者推荐稳定的工作岗位;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通过提供再就业辅导、设立老年人职业介绍所等方式,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这一系列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日本延迟退休政策的全方位框架。

我国各级政府也应迅速行动起来,为有工作愿望的大龄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就业援助服务,助力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大龄劳动者,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企业要为大龄劳动者开发更多适宜岗位,充分发挥其经验与智慧。

值得注意的是,延迟退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青年人的就业造成压力。因此,在落实延迟退休政策的同时,也应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年轻人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还要引导年轻人到基层就业,鼓励年轻人创业,为他们提供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扶持。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大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大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他们在就业机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因延迟退休而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或增加工作负担,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同时,加强失业保险的衔接,为因延迟退休而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失业保障。

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延迟退休职工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保障,减轻其医疗负担。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减轻延迟退休劳动者育儿和养老负担

延迟退休政策可能会对部分人群的退休生活规划产生影响,特别是那些原计划退休后协助子女照顾孙辈或照料家中长辈的人群。针对这一矛盾,日本采取了幼儿教育免费,发放育儿津贴、育儿休假津贴,实施延长保育等措施,减轻了年轻父母和其父辈的育儿压力。同时,通过构建多元化养老护理模式、推广地域综合照护体系等,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周全的照护选择。针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护理问题,日本在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以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强制性参保、综合性服务、多元化服务主体等途径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护理服务保障,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也为延迟退休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应当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投资力度,减轻家庭育儿负担。鼓励地方政府将普惠性托育服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之中,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积极倡导和支持民营机构涉足托育领域,开发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灵活服务模式,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托班,接纳2—3岁幼儿,进一步拓宽托育服务的覆盖面。有条件的企业也应为员工提供更为便捷、贴心的托育支持。同时,还应构建医疗、养老、康养相结合的全方位养老服务体系,推广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模式,为高龄老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减轻延迟退休人员因家庭照护而产生的负担。此外,用人单位应为延迟退休的员工创造灵活的工作方式,如提供远程工作的机会,助力他们兼顾事业与家庭,达成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

发挥法治力量,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李超(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当前,我国正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在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老年人从基本的社会保障到获得精神慰藉、参与社会发展及获取便捷服务等多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核心议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概况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原则和核心,辅以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配套体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经历了2012年的全面修订,以及2009年、2015年、2018年的三次重要修正,为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和老龄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多数省份及北京、上海、重庆、大连、昆明等城市都制定了本地的保障条例或具体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对国家法律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还结合本地区的特定情况和问题,提出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例如,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江苏省、贵州省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重庆市、海南省等地的地方立法则更进一步,将赡养人范围扩展到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等范围。

此外,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免除老年人承担某些法律上的义务,例如《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第二类是强调对老年人等特殊需求群体的关注与照顾,通常将老年人与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他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主体并列考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15条规定,“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三类是通过设置特定的法律条文,对老年人群体实施更为全面的倾斜性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四条涉及老年人的专门规定,涵盖了无障碍需求保障、支持老年人健身、公共体育设施优惠等诸多方面。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市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消费、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再就业与劳动权利等领域。

赡养纠纷案例在老年人赡养纠纷诉讼中,以往更多表现为所有赡养人都拒绝赡养老年父母,而从典型案例来看,这种情形在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多个赡养人中有一人或少数几人对老年人履行了赡养义务,其他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些赡养人虽然口头承诺赡养老年人,但往往提出某些附加条件,如要求父母帮自己带孩子,或者直接以放弃遗产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从2013年江苏无锡判决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后,老年人要求子女对其进行精神赡养的案件逐渐增多,但在整体赡养纠纷案件中仍占少数。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定期看望、跟随生活、轮流赡养、定期电话、定期陪伴、节日陪伴等,而精神赡养执行难的问题成为老年人的维权难点。

老年人消费权益案例“银发消费”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案件主要集中在保健品购买、旅游消费、养老服务等领域。在保健品消费领域,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产品,甚至冒充专家或利用情感攻势,对老年人进行不实诱导;在旅游消费方面,一些商家会针对老年人设置旅游门槛,额外收费,或对旅游项目进行不实宣传;养老服务中,存在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专业性不足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婚姻权利案例老年人婚姻权利案例中,案由大部分与赡养有关,多为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引起的纠纷。当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现象已逐渐减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日益增多。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障碍,迫使父母牺牲婚姻自由,或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在老年人离婚案例中,纠纷主要聚焦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数额,以及离婚后的财产与债务分割问题。

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例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例涵盖了子女侵占老年人财产、继承财产分配纠纷,以及与老年人金融活动相关的案件。由于身体条件和行动能力的限制,老年人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子女可能通过窃取、骗取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继承纠纷中,既有老年人分配自身财产而产生的矛盾,也有老年人作为继承人参与子女和配偶遗产分配的纠纷;从继承对象来看,既有普通财产分割,也有共有财物分割。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涉及人数多、资金规模大、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受害人占比居多。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不了解股权投资、区块链等概念的弱点,打着“投资赠送养老服务”等幌子非法集资,更有甚者针对不同老年人精准“画像”,量身定制非法集资模式,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

老年人劳动权利案例在涉及老年人再就业和劳动权利相关案例中,老年人常面临年龄歧视和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特别是老年就业者难以被认定为劳动者身份,成为老年人维权的难点之一。由于难以被界定为劳动者,他们无法享受《劳动法》保护,包括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多数情况下,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有极少数被认定为短期的雇佣关系。这种认定导致就业老年人难以享受同工同酬等基本权益,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如何强化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为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们亟须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支持体系。为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及时修订,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更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之一。

细化物质赡养相关规定,充实和完善精神赡养内涵

一方面,细化对老年人物质赡养的具体规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赡养费支付标准、方式及变化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等参与监督,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及时曝光、督促改正。

另一方面,明确精神赡养的内涵与外延,合理界定老年人精神需求。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在学理上有所区分,且精神赡养义务的范畴超越了单纯的精神慰藉。在法律条文的表述层面,为规避歧义,建议将“精神慰藉”修改为“精神赡养”。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回家探望形式,而应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赡养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

完善老年人消费保护法律制度

尽管2024年7月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仍存在待完善之处。鉴于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专门增设针对老年人消费权益的特别保护条款,如强化老年消费者教育、完善针对老年群体的消费欺诈防范机制、建立便捷的老年人消费维权渠道等,以确保老年人在享受“银发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整合老年人婚姻与养老权益的综合性保障

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与养老权益密切相关。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应将关于离婚与再婚自由的条款与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章节进行更为紧密的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针对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易受侵犯的问题,立法应明确禁止子女或其他亲属采取强行索取、隐匿或扣押老年人财产或证件等行为,以防止经济干涉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威胁。此外,应通过立法鼓励再婚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以确保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属清晰明确,进而有效减少再婚所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经济纠纷。

构建老年人财产综合保护体系

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涉及司法、金融、公安等多个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对于涉及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应优先立案、优先办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因财产权益受损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法律援助。鼓励家庭成员、社区组织等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确保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能够享受应有的尊严和幸福。此外,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多措并举,加大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力度

鉴于当前老年人遭遇的就业歧视现象,将年龄歧视正式纳入法定歧视范畴显得尤为迫切。针对老年人同工不同酬问题,应明确规定年龄不应成为降低薪酬待遇的理由。针对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特点,各行业应灵活设定工作时间,确保老年劳动者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薪资报酬。在一些行业中,许多老年人凭借丰富的经验在解决技术难题和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根据其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及社会参与意愿,适当放宽工作时间限制,以促进其更好地参与社会生产。此外,应鼓励用人单位为老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拥抱数智时代,为银发族破解数字困境

胡湛(复旦大学老龄研究院副院长)

尹思薇(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数字中国双重国家战略驱动下,老年人的数字生存境况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议程。这一命题的紧迫性不仅源自中国快速老龄化与数字化转型的时空叠合,更在于技术重构已演变为重塑社会权力的操作系统。既往关于“数字鸿沟”的讨论多聚焦于设备获取与基础使用,而当数字化、智能化进一步发展为以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耦合为特征的复合型“数智化生态”时,老年群体与数智时代的交互正从技术应用的“表层断裂”质变为生存境遇的“深层区隔”。解析这一技术理性与人性价值的碰撞逻辑,探求其治理路径,不仅是推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现实诉求,更是校准数字文明演进方向的重大命题。

人口规模与结构对技术演化的重构效应

人口老龄化正以非线性方式重构技术发展底层逻辑。作为数据生产主体,我国老年群体正以超大规模人口基数和结构化异质特征重塑机器学习范式。2024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1亿人,预计本世纪中叶将形成超5亿人的极端场景数据集。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的分析显示,在同龄队列中性别间数字鸿沟达32个百分位点,教育程度引发的数字技能方差系数高达0.71,区域差异更使农村老人数字足迹密度仅为城镇的28%。这种兼具规模爆发性和结构离散性的数据生态,正倒逼人工智能架构发生范式突破。

与此同时,银发市场超万亿级的服务缺口激发了深层次技术适配需求。我国银发经济规模主要受老龄化进程和消费水平两大因素的影响,新一代老年人在消费理念、消费模式及消费能力上已发生根本性改变。经测算,到2035年,我国与老年人直接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消费预计将占总消费的30%左右。从可穿戴设备在生物传感技术方面的革新,到家庭服务机器人在情感交互领域的突破,技术创新已从单纯的需求响应阶段迈入依据人口特征进行精准定义的新阶段,并由此形成“需求洞察—技术攻坚—商业验证”的加速迭代机制。

老年人口与数智技术的互动遵循特定的演化定律:其数据积累过程遵循“倍增定律”,每位老年人触网即成为数据生产节点,群体规模的网络效应使得适老技术研发成本边际递减;需求传导过程呈现“连锁定律”,语音交互等技术突破可通过需求网络向康养、医疗等领域扩散,推动跨层级技术联动的创新生态;而在认知演化维度则凸显“跃迁定律”,即老年群体的数字适应并非线性积累,而是通过技术设计与生命经验模式的耦合实现信任阈值的跨越式突破。这一系列机制揭示,老龄社会并非技术扩散的“滞后变量”,而是重构技术发展轨迹的“控制参数”。物理世界的经验秩序与数字世界的算法秩序在此间形成动态博弈,二者的相互形塑构成了社会演进的核心动力。

银发数字困境:从“数字鸿沟”到“数智壁垒”

老年群体以“数据贡献者”身份参与数智生态构建,却在技术应用场景中沦为“数字失语者”。甚至当技术系统以算法秩序重构社会运行规则时,老年群体却面临“数字鸿沟”向“数智壁垒”的困境演进,这指向更深层的结构性困境——技术系统对年龄特征及其内部异质性的系统性排斥。这种排斥已超越物理适配层面,渗透至算法规则、数据治理及价值体系的全维度异化。

技术原生的排斥性始于系统设计的代际权力失衡。开发群体的年轻化倾向导致技术想象天然锚定在青年认知坐标系中,交互界面要求的瞬时反应力、信息架构依赖的短时记忆容量、算法评估强调的行为效率值等都与老年人触觉灵敏度衰退、短期记忆能力减弱等生理特性形成系统性冲突。这种冲突在算法层面获得了数学合法性支持,即技术系统因银发群体行为数据匮乏而默认其需求为边缘变量时,算法的迭代方向自然会强化既有偏见,形成路径依赖的排斥循环。调查显示,当前93%标榜“适老”的软件改造,只是机械化放大字体及模块,没有解决功能逻辑上的认知门槛问题。

更具隐蔽性的是,算法对社会关系的重构,使老年群体遭遇物理与数字空间的双重身份危机。在物理场域,他们作为经验传承者与家族凝聚者的传统角色,正被知识图谱与智能助手等技术替代品消解;在数字空间,由于缺乏持续的数据生产,其虚拟身份陷入“存在性死亡”——既无法形成有效的数字孪生体,也难以参与算法主导的注意力分配。与此同时,平台推荐系统将老年用户困于“养生谣言—短视频娱乐—商品导购”的新型信息茧房,进一步限制其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与此同时,上述排斥机制正被制度性固化。在信息与通信技术适老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老年用户的话语权较低,工程师主导的技术参数设定往往忽略老年人生理事实。公共服务领域同样存在“技术中心主义”倾向,如部分地区医保认证、养老金申领等场景重数字通道铺设而轻实体窗口适老化改造,老年群体办理民生事务面临诸多不便。碎片化的数字素养教育也会加剧代际认知失衡,社区培训多停留在基础操作层面,对隐私保护、算法偏见辨识等核心技能有所忽视。

迈向数智文明的治理路径

破解银发群体的数字困境,需构建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协同治理框架。

首先,在认知层面重塑技术伦理范式。将老年人定位为“价值主体”,把数字生存权纳入基本人权框架加以保障。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避免公共服务“数字化垄断”,保障老年人在就医、社保等核心场景中享有传统服务的权利。与此同时,政策设计应超越表面化适老,构建包含数据主权、透明算法、数字遗产等要素的老年数字权利法案。

其次,技术研发层面亟待启动“需求倒逼创新”的范式转型。针对老年人感官衰退特征,可构建生理补偿型技术矩阵。例如,运用生物传感技术开发触觉增强手套,通过震动反馈弥补手指灵敏度下降的不足;利用混合现实技术构建“虚拟药盒”,借助增强视觉提示降低用药错误率。更为关键的是推动算法公平性改革。当前智能推荐系统普遍存在“年轻化数据偏见”,需通过数据清洗与权重修正提升老年用户的可见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构建“数字孪生+物理空间”的融合交互平台。如天津“银发数字社区”借助智能电表数据动态调配社区送餐、医药配送等资源,实现了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精准耦合,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

再次,政策协同是治理改革的关键支点。需构建标准制定、服务保障、教育赋能的联动机制。标准制定方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引入“老年陪审团”制度,在标准制定环节建立共治机制,对操作响应时间、容错机制等关键技术指标进行生理适配测试,确保标准制定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能力。服务保障方面应遵循“数字化双轨制”原则,保留公共服务线下通道设计,确保老年群体在银行开户、法律公证等复杂事务中享有选择自由。数字素养教育方面则需突破“技能速成”的碎片化培训,转而构建“社区学院—家庭反哺—媒体参与”的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

最后,社会支持网络的重构是治理落地的重要保障。促进代际共生发展,有助于营造包容的社会环境,推动老年人更好地融入数智时代。一方面,打造代际协作的技术经济圈,激活老年人作为“场景专家”的经济价值,激发其社会参与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推动文化场域的符号再造,通过数字媒介重构老年文化话语权。以抖音“银发创作营”为例,其培育的老年短视频创作者超10万人,设置的“智慧养老新体验”话题播放量破百亿,形成了抵抗年龄歧视的文化反叙事,提升了老年群体的社会认同感和文化自信。

树立积极老龄观要求推动银发群体从技术适配对象转向伦理校准者、研发共创者与数字文明诠释者,这是实现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关键跨越。银发数字困境治理目标的核心是建构“代际共生型技术生态”,摒弃技术霸权对老龄化的单向支配与传统现代二元对立的逻辑,通过技术理性重构完成文明的代际创新传递。其实践路径需学界突破静态的“数字鸿沟”分析框架,转向对“数智壁垒”形成机制的动态性和复杂性研究;产业界建立老龄友好的创新图谱,将用户画像从弱势群体重置为价值共创新主体;决策层构建包容性制度基底,通过加强立法保障老年数字参与权、重塑算法伦理审查机制。只有当技术与人性的深层张力在此生态中有序释放,方能转化为持久文明动能,共塑具有文明韧性的数字未来。

规范养老服务体系标准,服务人口高质量发展

范乙凡(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姜达洋(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此次全会不仅深刻剖析了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对于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意义,更将应对老龄化与少子化问题提升至战略高度,旨在通过构建全方位惠及全民的人口服务体系,为人口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稳健前行。

规范养老服务体系标准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养老服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满足老年人口多样化需求、提升其生活品质的关键。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到40.4万个,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6.7万个。我国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体系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养老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是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国家层面,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将养老服务纳入国家财政支持范围,为标准化建设提供了财政支撑。《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标准的出台,更为全国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地方层面,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例如,广州市作为首批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不仅进行了养老服务试点建设,还积极推进地方标准体系的完善工作。山东省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这些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效推动了当地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此外,越来越多的行业协会和组织也参与到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中,如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发布了《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质量评价规范》等。

通过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有效协同,以及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积极参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优质、规范的服务,更为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规范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建设的现实挑战

当前,在规范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建设的道路上,养老设施配建落实难、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医养结合供需不平衡、智慧养老应用存在鸿沟及养老服务人才短缺等问题,阻碍着养老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升级。
一是养老设施配建落实难。很多老旧小区受限于历史遗留问题及地域空间的局限性,面临养老设施补建的巨大挑战。这些社区内老年居民众多,但养老服务设施相对匮乏,现有设施功能也不尽完善,从而加剧了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使得养老难题尤为凸显。与此同时,一些新建小区的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流于形式,甚至在交付多年后仍未能完全兑现,“有牌无实”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尽管我国已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提升养老服务品质的标准与规范,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仍参差不齐。一些普惠性质的养老机构,因资源有限或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服务流程不够规范、管理细节不到位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品质与幸福感。一些定位高端、设施先进的养老机构,大多侧重硬件建设,对老年人心理需求的关注有待加强。
三是医养结合供需不平衡。尽管我国在推广医养结合的发展道路上已取得一定成就,但供需不匹配的问题依然突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缺乏深度整合与协同,导致即便是高端定位的养老机构,其内置医疗设施也大多仅限于提供初级保健服务。当老年人遇到健康问题时,往往还需依赖家人的协助,这对于独居或无子女照料的老人来说,无疑加剧了就医过程中的困难与不便。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政府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贴心服务,并借助“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创新模式提升服务的便捷度与可及性。然而,这些措施仍难以全面应对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在深化医养结合的实践探索中,如何高效整合各类资源、优化服务供给体系,更加精准地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已成为一项至关重要且迫切的任务。

四是智慧养老应用存在数字鸿沟。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在于医养结合的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一个高效、统一的信息化平台,这极大地制约了智慧养老潜力的挖掘与服务效能的提升。当前,借助智能电话与手表能够24小时实时监控佩戴者的生命体征,而众多高端养老机构亦积极拥抱科技,引入了远程健康监测、一键紧急援助等前沿技术设备。然而,这些先进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与数据共享桥梁。这意味着,当使用智能电话或手表的老人身体出现异常时,尽管其心率、血压等关键健康数据能被及时捕获,却无法直接传递至医疗机构,这无疑增加了救治的时间成本。

五是养老服务人才短缺。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人,占全体老年人的11.6%,老年人患病率是总人口平均水平的四倍,带病生存时间达八年多。依据行业配比标准,每三位老人需一名护理人员,可推算出我国目前养老护理人员的需求约为1200万人。然而,当前的养老服务护理队伍主要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再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构成,他们普遍年龄偏高、教育背景有限、专业技能尚待加强,高技能专业人才在养老领域内极为稀缺。养老服务工作不仅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而且面临待遇偏低与社会认可度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该行业从业人员流失率高,进一步加剧了养老服务领域人才短缺状况。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全面有效的策略,从根本上破解人才瓶颈,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破解规范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建设难题的举措

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多重挑战,我们必须打出一套精准有力的“组合拳”,综合施策,共同发力,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一是强化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与升级。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补齐老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老旧社区养老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在规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需求,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出台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补建和改造工作。通过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领域。

二是提升养老服务的整体品质和管理效能。需不断深化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细致明确服务内容的广度、服务流程的顺畅度以及服务质量的高标准要求,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向更高层次的标准化、专业化迈进,切实保障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品质卓越的养老服务体验。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对各类养老机构的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审查。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各类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养老机构提升服务品质,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需求。

三是深化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持续推动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资源紧密融合与协同,构建并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高效联动的合作机制,制定科学的医养结合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流程规范,以确保医疗与养老资源的无缝对接、优势互补。同时,积极倡导并鼓励医疗机构针对老年群体提供更加贴心、高效的医疗服务方案,全方位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

四是充分发挥智慧养老作用,提升养老服务中信息技术的运用效能。要构建完善的老年人电子健康管理系统,广泛推广远程医疗服务,确保养老服务向智能化、便捷化方向转型。还需搭建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与高效配置,从而大幅提升服务效率与品质。同时,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主动将前沿技术、创新产品及新型服务模式融入养老产业,搭建智慧养老技术创新生态体系。此外,为了保障智慧养老的顺利开展,应举办专业培训、多元化宣传等活动,强化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智慧养老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帮助老年人充分享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捷与舒适生活体验。

五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与培训体系,通过设立培训基地、开展专项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服务水平;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培育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库,为养老机构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其次,要加大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保障力度,通过提高薪资待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有效吸引并稳固优秀人才;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加强职业规划指导,增强其职业认同与归属感。最后,要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管理,构建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和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多元主体如社会组织、企业等参与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实施养老服务人员注册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提升其服务效能,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养老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建设,不仅关乎民生福祉与居民幸福感,更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这无疑需要社会各界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打好这场关乎国家未来发展大局、具有深远战略意义的持久战。